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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建厅出台《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17-07-17]      阅读次数:[]

为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不断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惠及范围,培育、提高城镇职工和城镇其他就业人员的住房消费能力,近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等相关政策,就进一步扩大我省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省住建厅出台《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强调全省要以深化住房公积金供给侧改革为重点,按照强制缴存与自愿缴存相结合的原则,城镇所有单位应依法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做到应建尽建,应缴尽缴。同时,要紧紧围绕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目标,研究探索打破单位性质和职工户籍的身份限制,将非全日制工作的进城务工人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以及新进城农业转移人口(以下统称自主缴存者)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有条件的城市也可探索制定有经济来源的在读大学生(含在读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政策措施,为广大缴存人员解决和改善基本居住条件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

在具体缴存和使用政策方面,省厅《指导意见》明确:一是明确缴存范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不分用工性质,包括聘用人员、人事代理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等应依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按月足额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同时,鼓励扶持非全日制工作的进城务工人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新进城农业转移人口以及已获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按照自愿原则申请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二是规范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各地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高于所在城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不得低于所在城市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自主缴存者的最高缴存比例为24%,最低缴存比例为10%,具体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由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且应在一个公历年度内保持一致;三是统一缴存方式。自主缴存者应按月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者,允许其缓缴。自主缴存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按个人选定的缴存比例与个人申报的符合规定的缴存基数相乘计算。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私设门槛,抬高条件,拒绝个人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四是落实使用政策。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根据国家及我省的有关政策规定,切实规范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重点支持职工基本住房消费需求,不得超出《陕西省住房公积金提取办理指引》和《陕西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办理指引》规定的使用范围。自主缴存者受《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保护,享有与其他缴存人员同等权利。需要办理提取和住房贷款的,按照各地统一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政策办理相关手续。

省住建厅还提出一系列措施,保障缴存、使用政策顺利落实,主要有: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结合实际制定出台具体的政策措施,将缴存扩面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并建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牵头,人社、税务、工商、工会组织等相关部门参加的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工作机制,组织开展本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扩面工作。同时,要将缴存扩面作为住房公积金业务与管理工作督查考核的重要内容,会同财政、审计、人民银行等部门,加强对本地缴存扩面工作的督查指导,对落实政策不力、工作成效不明显的地方,视情予以通报批评。此外,要加快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建设,推动本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积极开展网上业务咨询、查询、受理、初审和投诉举报等服务,发挥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主导作用,积极调动银行、社会机构等扩面力量,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扩面覆盖进程,并简化办理手续,缩短办理周期,提供及时、便捷、高效的服务。

省住建厅指出,各地应结合实际制定自主缴存者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具体办法和操作细则,并报省住建厅住房公积金监管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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