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以及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
3、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驻华使馆、领事馆的代理、官员、人员免税。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及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
10、奖励见义勇为者的奖金或奖品,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免征个人所得税。
11、按规定的比例提取并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2、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时,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3、生育妇女按规定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14、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15、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16、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17、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18、探亲费,仅限于外籍个人在我国的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间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过两次的费用。
19、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20、个人举报、协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21、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22、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居住用房取得的所得。
23、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
24、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
25、高级专家:
(1)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
(2)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
对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税;
除上述收入以外各种名目的津贴补贴收入等,以及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之外的其他地方取得的培训费、讲课费、顾问费、稿酬等各种收入,依法计征个税。
26、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
1.展业成本(佣金的40%),免征个税;
2.劳务报酬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后,依法计征个税。
3.以一个月内取得的佣金收入为一次收入。
27、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本规定自2015年9月8日起施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也按上述政策执行。
二、减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