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4年第2号)内容,为了方便我校教职员工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现将有关内容说明如下:
一、汇算内容
纳税人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的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合并计算最终应纳个人所得税,减去已预缴税款,根据计算结果,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补税。
依据税法规定,年度汇算不涉及财产租赁等分类所得,以及纳税人按规定选择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等所得。
二、汇算范围
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实行“全员申报”,即只要有学校发放收入的,不管扣税与否均需申报。
三、年度汇算时间及办理方式
汇算时间:3月1日至6月30日,其中3月1日至3月20日需通过个人所得税APP预约办理,3月21至6月30日无需预约可直接办理。
办理方式:个人所得税手机APP(具体操作流程请点击附件查看)。
四、专项附加扣除易错点:
(一)子女教育:父母双方均按100%重复扣除(×)
(二)继续教育:错填继续教育中的职业资格证书(×)
(三)赡养老人:非独生子女填报扣除额超过1500元(×)
(四)大病医疗:未按照“国家医保服务平台”中符合大病医疗个税抵扣政策金额填报(×)
(五)乱填免税收入或减免税额(自行添加、未按照政策填报)(×)
注:如存在上述易错点,请及时更改后再进行汇算清缴。
√子女教育的扣除比例:夫妻一方100%扣除或夫妻双方各50%扣除
√职业资格证书必须是教育部门、卫健委等部门或属于《国家职业资目录》范围内的职业资格才能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非独生子女赡养老人最高扣除金额为1500
√大病医疗支出金额为“国家医保服务平台”中符合大病医疗个税抵扣政策金额
五、其他注意事项
(1)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式可自主选择“单独计税”或“全部并入综合所得计税”,个人可根据情况试算比较后选择最优惠计税方式。
(2)年度综合所得在12万元以下,且补缴金额不超过400元可直接点击“享受免申报”。
(3)涉及需要补税而未依法办理年度汇算的,可能面临缴纳滞纳金、税务行政处罚,并记入个人纳税信用档案。
(4)未报或错报专项附加扣除的可填报或调整后统一办理汇算清缴。
(5)如果您在办理年度汇算过程中有疑问,可联系财务处。
联系人:常青,联系电话:82312257、82312991。
附件:“个人所得税”手机APP汇算清缴操作流程
财务处
2024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