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启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温馨提示

发布时间:2024-03-26

全体教职工:

根据《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2023年第1号)有关规定,学校将于4月起启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全电发票”),现将相关情况提示如下:

一、自20244月起,学校增值税发票全面启用“全电发票”(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停止提供增值税“纸质发票”(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和“电子普通发票”。

二、预借发票开票需提供科研课题预借发票申请表(附件1),请项目负责人重点关注表中关于“发票法律法规”及“承诺书”等内容,预借发票资金原则上应在6个月内到达学校账户。

三、202441日以后,科研课题新签订合同时,须在合同中注明“1.付款时间;2.如未按期付款,发票作废红冲;3.配合学校完成已开具发票的红冲信息确认操作”等内容。20244月以前签订的科研课题合同,办理预借发票时应提供“科研项目预借发票说明”(附件2)。

四、全电发票是“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具有数字化、唯一性、价值化、全国联网等特点。请项目负责人开具与真实业务一致的发票,确保业务的真实性、准确性,避免出现虚假发票、虚开发票等行为,杜绝税务风险。  

全电发票开具联系人:杨雯雯  82312927

税务政策咨询联系人:常 青  82312257。 

                                 

附件:1.科研课题预借发票申请表

                 2.科研项目预借发票说明



       

财务处 科技处

2024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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