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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十项举措”落实财会监督主责
发布时间:[2024-09-13]      阅读次数:[]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来,省财政厅从捍卫“两个确立”、践行“两个维护”的高度,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精神,不断增强财政部门主责监督意识,找准切入点,把握着力点,采取“十项举措”,全方位推动财会监督工作落地落细落实。

一是加大地方财经领域涉企收费监管力度,开展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和营商环境领域问题专项治理,优化营商环境,减轻市场主体负担;二是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统筹做好政府收支、财税政策落实及基层“三保”等重要工作,加快制定出台具体政策措施;三是以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为载体,构建具有陕西特色的“全流程、全覆盖、全链条”资金运行监控体系对直达资金、“三保”“三公”等资金实行专项监控;四是制定《陕西省财政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推动财政行政裁量权规范行使,厘清权责边界,确保财政执法行为合法、合理;五是制定《行政财务管理量化积分考评办法》,夯实行政财务管理工作基础;六是加强对预算单位预算执行、国有资产、专项资金、内控管理的监督,规范“先有预算、再有指标、后有支出”的工作流程;七是深化落实会计评估行业联合监管机制,在检查流程、检查内容、检查底稿、检查结论、检查结果处理方面实现“五统一”;八是在全国率先开展省级部门财务内控评价工作,着力构建“服务型”财务监督新模式;九是聚焦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决策部署,实施重点绩效监控,扩大财政重点绩效评价范围十是扎实开展财会监督专项行动、预算执行专项行动、政府购买服务实施情况专项整治工作,履行好财会监督主责。

下一步,省财政厅将切实发挥牵头抓总作用,结合我省实际,主动谋划部署,积极协调推进,充分调动财会监督各方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确保我省财会监督工作有力有序推进。

来源:会计信息质量与中介机构监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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