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3项目经费使用管理细则

发布时间:2014-11-24

973项目经费使用管理细则

为合理有效地使用项目经费,并对经费实施规范化管理,保证本项目科学目标的顺利完成,根据科技部、财政部下发的《国家重点基础研究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国科发财字[2006]330号)的有关精神,并结合本项目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1.   本项目下设7个课题(即子项目),课题成员包括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课题经费实行专项预算和使用。课题负责人和课题承担单位负责对组内成员的经费预算及执行进行审核。项目首席科学家和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负责对各课题经费预算及执行进行审核后报科技部。

2.   课题经费原则上由负责人统一掌握使用。如确需划拨给课题依托单位外的本课题人员,该课题人员应与本课题负责人签订经费使用合同,明确经费使用类别和本人在课题中承担的研究任务,然后方可下拨。

3.   各课题承担单位应为973来源经费设专户管理,单位的相关管理部部门及首席科学家和项目办,依据科技部批准的经费预算科目,有权对各课题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4.   各课题应在每年415日前将年度经费执行情况表报送项目办。在项目中期评估和结题验收前亦应根据通知要求及时上报有关财务报表。

第二章 经费开支范围

5.   课题经费是指在课题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直接相关的、由专项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课题经费的开支范围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

()  设备费:是在指课题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专项经费要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

()  材料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  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  燃料动力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  差旅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会议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课题发生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事先报经首席科学家审核同意。

()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  劳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所研究生)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  专家咨询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973计划及其项目、课题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00/人天的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400/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300/人天执行。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80/人次的标准执行。

(十一)  管理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对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管理费按照课题专项经费预算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核定比例如下:

n      课题经费预算在1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8%的比例核定;

n      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5%的比例核定;

n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的比例核定;

n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1%的比例核定。

n      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 由课题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

6. 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下达的课题预算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当按照科技部规定的有关程序进行核批。

7. 课题支出预算科目中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管理费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其他支出科目,在不超过该科目核定预算10%,或超过10%但科目调整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由课题承担单位根据研究需要调整执行;其他支出科目预算执行超过核定预算10%且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由课题负责人协助课题承担单位提出调整申请,经项目首席科学家、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科技部核批。

第三  附则

6.课题人员所在单位或课题承担单位如违反本管理细则或科技部有关规定,首席科学家有权核减、甚至终止课题人员或课题组的项目经费。

7.上报预算执行情况时,课题人员应向课题负责人和课题承担单位按预算所列科目提供详细清单,必要时应提供原始单据(复印件)。整个课题的经费使用情况应与批复的预算科目基本相符。

8.国家天文台设立项目办,成员由科技、财务、首席科学家助理及课题秘书等有关人员组成,协助首席科学家对项目经费实施管理。

9.本细则由国家天文台973项目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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